大皖新闻讯 当前,预付式消费已遍及美容、健身、教培、餐饮等众多领域,随之而来的预付式消费纠纷也呈增长态势,经营者关门跑路失联现象频发,成为消费领域一个难解的堵点、痛点。7月17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安徽省消保委发布2025年上半年预付式消费投诉典型案例,希望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要保持高度理性博盈配资,充分考虑其中的风险,尽量选择证照齐全、资质优良、口碑良好的经营者,办卡缴费时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一次性充值金额不宜过高,并注意保留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更好维权。
美容护理未达效果退款难
消费者梁女士自2022年起,在桐城某美容店共计花费36000元体验头发“白发转黑”项目。该美容店宣称采用通过头部护理、理疗等方式,可使白发减少,实现白转黑,还承诺没有效果会退款。然而到了2025年3月,历经多个疗程后,白发状况并未得到全面改善。2025年3月12日,梁女士向桐城市消保委“永红暖心工作室”投诉,要求美容店履行承诺,全额退款。
接到投诉后,“永红暖心工作室”工作人员迅速前往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并于3月14日组织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调解。梁女士出示了美容店合同文本,明确指出商家应履行约定。美容店表示,“白发转黑”尽管未达成最终效果,但其团队在长达3年的疗程中提供了应有服务,效果未达预期可能与梁女士的个人体质有关。
在耐心听取纠纷的原由、当事人的诉求及双方矛盾的争议焦点后,工作人员运用“六尺巷工作法”,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劝解疏导双方换位思考,双方各退一步,实现互尊互谅互让。经耐心劝导,双方对立情绪缓和,最终达成和解,美容店向梁女士当面致歉博盈配资,并退还19000元费用,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安徽省消保委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永红暖心工作室”坚持依法调解、柔性化解的原则,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注重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调解现场同步开展普法教育,引导经营者完善服务告知制度。桐城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选择美容美发等预付式消费时,应保持理性与科学态度,切勿轻信夸大宣传,避免使用来源不明的产品;务必签订书面合同、留存消费凭证,遇纠纷可拨打12315热线,也可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或全国12315平台在线维权。
瑜伽馆未上完私教课难退费
2022年8月,何女士在某瑜伽馆消费65856元购买私教课,之后在商家的提议下将其中30000元转为所谓“合作股份”入股金,双方签订了一份私教课协议以及一份“合作股份”协议。2023年底,何女士因需长期驻外工作,无法继续上课,便提出停卡,商家当时表示同意。2025年5月,何女士向商家提出,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退还30000元入股金及剩余课程的费用。商家同意退还30000元入股金,但拒绝退还剩余课程的费用。双方协商不成,何女士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投诉。
马鞍山市消保委接诉后,立即联系涉事瑜伽馆负责人,详细调查相关情况。经核实,除去已上完的私教课,何女士剩余课程价值为19347元。商家认为博盈配资,双方此前签订了协议,约定课程有效期为两年(2022年8月至2024年8月),目前协议已到期,瑜伽馆不应承担退费责任,双方协商陷入僵局。6月10日,该市消保委约谈瑜伽馆负责人,耐心普及法律法规知识,督促其规范经营行为,充分考虑消费者诉求,主动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6月18日,该市消保委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何女士现场出具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早在2023年便提出停卡的诉求。同时,工作人员仔细查阅协议条款,发现其中并未约定具体停卡期限,商家不能仅凭协议到期就拒绝消费者的退费要求。经过工作人员反复沟通调解,最终促使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商家退还何女士剩余课程费及入股金共计49347元,何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安徽省消保委认为,本案是一起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退费纠纷。近年来,体育健身行业蓬勃发展,经营者大多以收取预付款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会员卡和私教等课程,消费者在享受优惠的同时,往往陷入“退款难”的困境。
本案中,投诉人何女士因个人工作原因无法继续上课,并向商家提出停卡,得到对方同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扣除相应违约金后为消费者办理退费。另一方面,当事双方针对停卡期限并没有明确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应当认定何女士剩余的课程依然有效,商家不能以协议到期为由拒绝履行相关责任。
公考培训未上完培训方拒退费
2024年6月,消费者王某为备考公务员考试,报名了某教育机构“公务员笔试特训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培训合同,仅口头约定课程为两年,课程内容为行测、申论专项辅导。王某当场支付全款25800元,机构开具了收款收据,但未注明“提前终止合同不退费”等条款。2025年5月初,王某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剩余课程,遂向机构提出终止培训并退还未上课程费用(已上完一年课程,剩余一年课程费用12900元)。机构以“双方未约定退费规则”“提前终止影响课程排期”为由拒绝退费,双方协商无果后,王某向霍山县消保委投诉。
霍山县消保委介入后,首先核实双方交易凭证。王某提供了缴费收据、课程表截图及与机构销售人员的沟通记录(显示双方仅口头确认课程安排,未提及退费条款);机构承认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合同,但主张“行业惯例为缴费后不退费”,并未能提供任何书面依据或因王某提前终止导致实际损失的证明。
消保委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王某缴费、机构提供课程的行为已构成事实合同关系;双方未明确约定“提前终止违约责任”,应根据双方合同具体履行情况处理。机构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未主动提示退费规则,存在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的问题;王某因客观原因终止合同,无恶意违约情形,机构不应全额扣留剩余费用。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机构同意向王某退还10000元,王某放弃其他诉求,双方终止培训关系。
消保委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如缴费、上课),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本案中,王某与机构的交易行为已构成事实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方式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未约定退费规则,消保委依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培训机构应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课程费用。
霍山县消保委建议培训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提供方,应主动与消费者明确合同关键条款,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退费规则、违约责任等),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消费者也需注意留存缴费记录、沟通记录等交易凭证,为维权提供关键证据。
大皖新闻记者徐琪琪 实习生王蕊
编辑 汪艳博盈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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